【极简梳理从古罗马法对persona (人格)意识的发现到“天赋人权”作为普世性的确立过程】 现代宪政民主制度是从西方文明的三个基石发展而来:古希腊的哲学思维,古罗马的律法,基督新教的人权理念。 这个制度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从政教合一中来,再走向政教分离的历程。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精神自由的追求”与“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几个基点最后以宪政的形式让其得到保障。
若先将人格独立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如下: 初级自我意识 >> 图腾崇拜 >>多神教 >>犹太一神教 >>Persona 外化 >>基督教 >>第一次宗教改革 >>新教改革 >>现代宪政民主架构 古希腊的理性,古罗马的法治,希伯来的宗教三者结合,放在一个概念下描述就是: 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
<一>,古罗马的法律秩序起源于宗教信仰,法律知识来源于祭司对道德的判断。当时古罗马全部的刑法,都是奠基于对神灵赎罪这一宗教思想上的。 古罗马人笃信宗教,但古罗马政体却不是神权政治,祭司没有发号司令的权力。从那时起,古罗马人已经形成了“每个人都是单独面对神灵”的宗教观。这种宗教观也影响了后来被他们征服的犹太人。同时,这种宗教观令古罗马人让法律逐渐独立于宗教信仰。 古罗马法的根本,就是对 persona 意识的发现。Persona,在拉丁文中,原意是指演员演戏时所使用的假面具,本意是伪装、表象,后引申为人格。 人格,即是隐藏在面具背后、不得为外界所干预的、具有无限潜能的精神个体,并从人格中引申为权利的概念。用黑格尔的话:这种发展把内在性纯粹化为抽象的人格,在现实中便赋形为私产。
<二>,犹太人本是阿拉伯半岛的一个遊牧民族。犹太教产生于公元前13世纪,由摩西创立。摩西是旧约圣经前五本书的执笔者。 公元前2世纪,希伯来神学思想与希腊哲学碰撞,此时两希文化发生了近三百年的融合过程。 公元1世纪,原属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派系,逐渐从犹太教中分离出去,形成基督教。希伯来一神教受希腊化影响的逻各斯思维释经,最后让“基督教的精神之蛹破壳而出”(汤恩比语)。
古希腊哲学的其中一个状态就是对终极的追问,他们认为人类的思维在理性层面上必须找到终极原因,才能解释眼下的事物,神学就是信息量极低情况下的终极追问。一神教的确立就是基于这样一种终极追问。 斐洛是希腊化时期重要的犹太思想家,他的思想是联系希伯莱文化、希腊文化、基督教文化纽结。他是第一个建立神学思辨系统的人。 他认为,神是超出世界之上的,神对世界的作用须通过中介,人的灵魂是由上帝流溢的,因此它必定与上帝相象。斐洛关于“原罪”、“灵魂得救”、“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成为基督教的基本道德原则。 虽然斐洛不是基督徒,但其哲学促成了早期基督教的希腊化。 这也是基督教涉及哲学的缘故。这种宗教哲学被称为新柏拉图主义,也就是以希腊思想为基础而创建的宗教哲学。
<三>,欧洲中世纪(5--15世纪)基督神学一统天下,那时候,信仰高于一切是这一时代的文化特征。 公元5世纪前后,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基督教连同帝国一起沉没,后来又再次兴起。 在经历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教权与王权较量之后,教权终于取得胜利。罗马天主教会成为西欧宗教中心,教会机构无限膨胀,教皇可以让皇帝下跪忏悔求恕。 这时候,在哲学领域中,经院哲学兴盛起来。在其内部出现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
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自然神学”的提倡者之一,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根据当时的教皇格列哥里九世授意而写出的《神学大全》,是中世纪的百科全书。阿奎那搬用了亚里士多德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上帝存在。 罗吉尔·培根(Roger Bacon,1214-1294,英国方济各会修士、哲学家)反对阿奎那的正统经院哲学,他持唯名论的观点。他要证明:个体的存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还认为,中世纪获得真理面临重重障碍,第一个障碍就是无根据地崇拜权威。 另一位邓斯·司各脱(Blessed John Duns Scotus,约1265-1308),苏格兰中世纪时期的经院哲学家、神学家、唯名论者。他提出的“神学和哲学各司其职”为后来著名的“奥卡姆剃刀”铺平了道路。 奧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Occam,約1285-1349),14世紀逻辑学家,英国圣方济各会修士。他所主张的“思维经济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后来人们把这句话称为“奥卡姆剃刀”。 这把剃刀出鞘后,剃秃了几百年间争论不休的经院哲学和基督神学,使科学、哲学从中宗教分离出来,引发了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科学革命,最终促成政教分离。 奥卡姆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人人平等与王权有何相干”、“自然人通过人类社会共同契约建立起国家,国家仅仅是依法行事,契约保证人人享有幸福。”
<四>, 公元11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格里高利七世进行第一次宗教改革。尽管他坚持神权高于政权,在行动上,他既不让世俗政权干预天主教内部事务,也不让神职人员干预政府。这也就是那个“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的政教分离原则。 天主教会自罗马帝国时期开始,从组织、法规、人员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教会法”(Canon Law)。 随着教会势力日渐扩大,令教会卷入了庞大的世俗事物。当时教皇英诺森三世授予主教法官更多的权力,允许他们用刑,强迫异己忏悔其“罪行”,这就是教会法纠问制的形成。
古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是从人格 Persona 外化出的一种对物的绝对权利,但是却过多地强调权利而忽略了义务。 进入11、12世纪,英国土地制度逐步完善,财产权被纯化为一种法律关系,最终发展出以这种关系为核心的权利哲学。 英格兰亨利二世(Henry II Curmantle,1133-1189)进行了司法改革,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陪审制。 纠问制的实质是“有罪推定”,大家熟悉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疑就是一种“有罪推定”。 陪审制的实质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试图以上帝之名强行实现绝对正义,其实质是自己充当了上帝。“无罪推定”则承认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 英国教士有强烈的独立性,面对教皇的高压政策,与世俗贵族联合起来,拒不接受纠问制,认为这是对上帝的僭越, 他们认为“有罪推定”的实质是对人格的侮辱。
<五>,平等、自由、个人权利---“天赋人权”的普世性确立。 欧洲走出被神权主宰的中世纪之后,迎来的是人性高扬的“文艺复兴”时代。这个时代,思想解放、科学发展,生产力释放。有了这些条件后,人类走进了理性启蒙的时代。 这个时期的欧洲,随着科学、思想、经济等领域相继发展、相互影响而带动整个社会的突飞猛进,从16世纪末到18世纪,西方哲学进入了继古希腊之后又一带携人类文明进步的时代。促进了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 这个时期的哲学家们,更多地把认识自然和认识人作为研究的核心。
法国的勒内·笛卡尔(René Descartes,1596-1650) 留下名言“我思故我在”,提出了“普遍怀疑”的主张,是西方现代哲学的奠基人。他说:“我们可以怀疑一切,却不能怀疑我们能思想。” 英国的约翰·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经验主义理论体系。他提出的“白板说”与“主权在民”的观念。 洛克的“自由、平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影!响!至!深! 约翰·洛克的【人民主权论】: @,在自然状态下,有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自然权利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状况,人们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把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委托给选举的代表。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别由不同部门掌握。(洛克是三权分立的最早提出者)。 @,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委托者。人民是政府行为是否适当的裁判官。政府的行为如果危及人民的安全、自由、财产、福利,人民有反抗政府的权利。
<六>,当人的自然权利逐步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其普世性也得以实现。这种以“天赋人权”为基准,慢慢演化出来的制度,也慢慢地呈现出其合理性。 1215年6月,英格兰国王约翰(John,1166--1216)被迫赞成反叛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这份协议最终塑造了现代文明社会的司法体系、民主,甚至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由。这就是被后人誉为“现代民主基石的“大宪章”(Magna Carta)。 1679年英国颁布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其目的,就是限制国王及其臣属的专横行为,使他们不得任意处置反政府人士。 18世纪后期,英国普通法全面确立了陪审--抗辩制,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原则和控方举政义务等。英国人认为,他们的司法改革,正是对人格尊严的守卫,其实是对古罗马的独立人格之更高形式的复兴。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认为,英国法发展史的特点是:最初“只代表大人物利益的法律,后来逐渐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法律。
<七>,西方文明的演化史,就是神权、王权、人性的博弈史,最终博弈出一个宪政民主制度,成了这三者上面的金箍。 美国最早的一批移民,绝大多数是新教徒。但在独立战争后,制定宪法的美国国父们,尤其是杰斐逊(自然神论者),意识到政教分离的重要性,在宪法中没有给宗教留下特殊位置。宪法第六条规定不能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确立国教。所以美国虽然基督徒众多,但它还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 1921年之前的爱尔兰是政教合一的,爱尔兰圣公会是法律规定的国教。直到1871年,圣公会不再具备国教资格。法律上沿袭英美普通法。但是还没有完成事实上的政教分离。直到1921年签订《英爱条约》,条约第16条规定了宗教自由的权利,才实现事实上的政教分离。今天在爱尔兰,虽然有88%的人信仰天主教,但它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政教分离的世俗社会。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由宗教意义演进为普世原则,在今天政教分离了的世俗社会里是用来解释人人应有的权界。 是指每个人独立的人格世界。 “天赋人权”的普世意义,毫无疑问就是确立社会文明性的基点。 弗洛伊德不是伦理哲学家,他是一位心理医学家,他研究论证出人的体内有一种激素利比多(libido),体内利比多含量高的人,欲望会多些,含量少的人,就会寡欲一些。这是从自然科学的层面上论证了人类从基因塑造开始就已经是一个个起点不同的独立个体。 正因为人与人之间从起点就有所不同,在物质世界有事实上的等级,所以一套有效的制度去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人格上平权,才会让一个社会保持其文明状态。如若不然,等级就会继续让“人格”不平等。 正是这个基点让任何人,只要他(她)认识到自己的人格独立、尊严,认识到精神自由、权利义务对自己的重要性,那么,宪政下的民主制度无疑就是一种最能起保障作用的制度。
本文作者及攝影者:Sharon-Kostia (林苑樺)